徐州市工程机械信息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徐州市工程机械信息产业协会。英文名称:Xuzhou Engineering Machinery lnformation l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XZEMLL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徐州市工程机械信息产业协会是由以徐州为中心的淮海经济区从事工程机械租赁信息产业及相关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构建发展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发挥协会在政府与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维护机主利益,增强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发展,提高信息效率,实现良性循环,为徐州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本团体与徐州市商务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参加他们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徐州市鼓楼区九里街道办事处孤山村委会西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查研究。经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掌握全行业情况和动态,研究行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建议,为企业提供发展建议。
(二)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各项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国家、地区和行业的有关信息,及时在协会网站上发布。为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各种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三) 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相关活动。对会员感兴趣的国内外贸易洽谈会、产品展览会、技术研讨会、项目发布会等,积极组织会员参加,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
(四) 推动横向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行业内和相关协会之间的合作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
(五) 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本地区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为企业提供各类有效服务。如机械租赁、产品销售、价格咨询、员工培训、人才招聘、企业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咨询等内容。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事宜和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 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并按时缴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网站发布的产业经营信息。
(四) 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的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3。
(三)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徐州市民政局审查和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最多为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聘任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研究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本团体自行确定的其他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多两届。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对协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研究、讨论、部署协会重要工作事项;
(六)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七)提名聘任秘书长并由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决定;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七)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八)对本协会会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十)对本协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顾问和名誉会长
本协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原则上是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协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协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协会排忧解难。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社会及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项目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经费(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协会会刊、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用房租赁费、水电费;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协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徐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徐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徐州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徐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16日徐州市工程机械信息产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徐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